西安航天基地十天内连发两起高处坠落事故,致一死一重伤

西安航天基地十天内连发两起高处坠落事故,致一死一重伤

素帐飘雪 2024-10-30 加盟合作 25 次浏览 0个评论

  国家级陕西航天经济技术开发区、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官网10月8日公布两条调查报告显示,西安航天基地的两项工程在7月10日、7月20日,分别发生高处坠落一般事故,致一死一重伤,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200万元。

  《航天基地陕西顷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“7·10”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》显示,2024年7月10日14时许,在航天基地陕西顷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A02车间设备升级改造巡查过程中一人不慎从高处坠落,造成一人重伤,直接经济损失约25万元(不含善后赔偿及事故罚款费用)。

  上述调查报告显示,事故发生单位为陕西顷刻能源科技有限公司,主要经营范围有电池制造、电池销售、电池零配件销售、电池零配件生产等,公司地点位于航天基地内;事故中受伤的员工,为西安万江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劳务派遣新入职员工。

西安航天基地十天内连发两起高处坠落事故,致一死一重伤

  根据调查报告,7月10日,设备工程师贺某安排孟某环、孟某波跟踪废弃处理系统设备安装工作。14时许,3名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到达作业现场。14:10左右,孟某环、孟某波到达厂房夹层查看设备安装情况,孟某环向现场人员强调了安全注意事项后离开现场。因吊顶作业面被钢平台遮挡,孟某波为进一步查看吊顶作业面的作业情况,根据现场情况翻越了马道护栏,下至钢平台下方的空调机组钢制风管上,再由风管到达吊顶层时,因吊顶层无法承重发生高处坠落。

  经调查认定,孟某波安全意识淡薄,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风险辨识不足,从操作平台掉下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;顷刻能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力,对工人日常管理、思想教育重视程度不够,致使工人纪律松散、安全意识较差;作业现场管理存在漏洞,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缺失,作业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,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。调查报告建议航天基地应急管理局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对顷刻能源公司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。此外,调查报告中还建议对该企业内部相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。

  就在该起事故发生10天后,航天基地又发生了一起高处坠落事故。

西安航天基地十天内连发两起高处坠落事故,致一死一重伤

  《航天基地陕西兴博实业有限公司曲太改扩建项目南伍村处工地“7·20”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》显示,2024年7月20日18 时许,包茂高速(曲江至太乙宫)改扩建项目南伍村处工地,一名工人在临建搅拌站顶部钢屋面进行拆除作业时,不慎从钢桁架上掉落地面,后经抢救无效死亡,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70万元。

  该调查报告显示,事故发生单位为陕西兴博实业有限公司,经营范围为钢材、铝型材、铁矿石、建筑材料、有色金属、金属材料、公路工程等。

  经调查认定,工人李某富,在高空作业时漠视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,作业过程中未正确使用安全带,私自解开安全带发生坠落,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;兴博实业聘用无高空作业证件的工人进行高空作业,施工现场无持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,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和重要原因。

西安航天基地十天内连发两起高处坠落事故,致一死一重伤

  调查报告给出的处理意见中显示,李某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,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,免予追究其相应责任。兴博实业聘用无高空作业证件的工人进行高空作业,施工现场无持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,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。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二十七条、第三十条规定,建议西安航天基地应急管理局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对兴博实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,并建议依据《安全生产法》九十五条第(一)项之规定,对兴博实业项目负责人王某进行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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